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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7岁少年与14岁女友发生关系被判3年_法制
2008-04-30 22:15:57.0
东亚吉林讯 (孙忠义 记者 陆克磊) 李某和程某都是舒兰市七里乡人,2006年2月至2007年9月22日期间,二人以处对象为名,多次发生性关系,后被女方父亲发现并报警。近日,舒兰市人民法院以强奸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3年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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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05年秋天,年仅15岁的李某与12岁的程某在双方家人都不知道的情况下处起了对象,并多次发生性关系。虽然刚开始处对象时,李某并不知道程某的实际年龄,但后来程如实告诉了李某她的实际年龄。
二人发生关系后不久,李某的父母就知道了他们在谈恋爱,便极力阻止,但二人并不理会。2007年9月22日1时许,程某跟李某在程某家房东头的木头堆上发生关系时,被程某的父亲看见,程父用木棒将李某打倒后报了警。随后,李某被警方抓捕。法院审理认为,李某明知程某系未满14周岁幼女,却仍与其发生关系,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。但李某犯罪时未满18周岁,故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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