前不久,来自河南周口的小梅(化名)失身于一个没见过几次面的男人阿华(化名)。小梅的父亲报警,警方没过多久就将阿华释放。
他否认了外界的种种传言,再三强调是一种纯粹的休闲、回归自然… t195与5034次列车相撞 [视频][现场组图][66人死 4名法国人受伤] ?一季度城镇职工平均工资6524元 增18.3%?刑警组织:“基地”可能袭击北京奥运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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小梅的父亲宋先生称,小梅是1994年农历十一月初七出生在河南周口,当时由于家里想要一个男孩,所以一直没办户籍登记手续,直至今日小梅还是“黑户口”,进厂时用的是一张20岁的假身份证。随后,宋先生以强奸罪向广东东莞大岭山警方报案,但是警方没过多久就将阿华释放。警方认为,按照法律的规定,小梅没有真实的出生年月日,而他父亲做了个假身份证给她,假身份证上显示的是20多岁,他们当时看了她的照片和本人,也觉得她确实显得比较老成,除了平常跟她在一起的父母外,可能谁都不了解她的真实姓名和年龄,而且她的年龄也无法核实,她没办户口也没办身份证,无法从合法渠道来证实她的实际年龄。而且根据当事双方的笔录材料反映,没有证据显示男方有强迫性,而女方也没有明显的反抗行为,双方可能是有自愿意思的,如果是自愿的话,根据法律的规定也是不可以作出相应的处罚的。(据《南方都市报》)本期“法律讲坛”邀请湖南白沙律师事务所陈平凡律师,为读者解说强奸罪的法律规定。
陈平凡律师认为,公安机关对阿华是否构成强奸罪的判断有一定的依据,但对其释放行为人表示怀疑。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《关于行为人不明知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,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是否构成强奸罪问题的批复》,对“明知”问题作了专门说明,即行为人明知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而与其发生性关系,不论幼女是否自愿,均应依照刑法第236条第2款的规定,以强奸罪定罪处罚;行为人确实不知对方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,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,未造成严重后果,情节显著轻微的,不认为是犯罪。
本案中,虽然小梅的父亲宣称小梅尚未满14周岁,但由于没有户籍登记证明,且使用了一张20岁的假身份证。影响公安立案的关键之一是从小梅的外表判断,她是否属于幼女;关键之二是阿华是否违背妇女的意志,强行与小梅发生性关系。所以公安机关要进一步调查取证,在不超过刑事拘留期限的情况下,只有确认小梅已经成年、并自愿发生性关系的情况下才能释放阿华。陈平凡律师建议小梅的父亲应拿出证明小梅未满14周岁的证据,然后到公安部门要求警方以刑事案立案。
下药迷奸女同学被判刑
使用药物将女同学迷倒,最终达到强奸的目的。前不久,童彪被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1年。一审宣判后,童彪不服,向宿州市中院提起上诉,日前,宿州市中院依法驳回了其上诉请求,维持原判。
2005年1月20日晚9时许,被告人童彪及王某、张某(均已判刑)、祖某(在逃)等人与同校女学生李燕、王丽、田雨(均为化名)一起,在该市胜利路某迪厅跳舞,其间,祖某将事先准备好的“蒙汗药”放入饮料中,哄骗3名女同学喝下,致使被害人李燕在跳舞时晕倒在迪厅内。随后,童彪及王某、祖某乘一辆出租车将李燕带到市内某宾馆三楼一房间内,对已昏迷的李燕实施了奸淫。2007年10月29日,潜逃两年多的童彪被公安机关抓获,法院近日作出上述判决。(据《安徽商报》)
陈平凡律师认为,“童彪、王某、张某与祖某的行为构成强奸罪。”被告人童彪将事先准备好的“蒙汗药”放入饮料中,哄骗3名女同学喝下,使其昏迷以便实施强奸行为,从主观上看具有明显的强奸犯罪意图;从客观上看,童彪等人对昏迷中的李燕实施了奸淫行为,侵犯了妇女性的不可侵犯的权利;从犯罪客观要件看,童彪等人违背妇女意志,采取使用药物让被害人昏迷的手段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,属于采取暴力、胁迫以外的方式致使被害妇女不知反抗。童彪等人的行为符合强奸罪的犯罪构成要件。
女子状告同居男友强奸
一对青年男女同居后,因女方认识了第三者并在一起生活,女方提出分手时遭男方索要“分手费”。男方不顾女方意愿,强行与女方发生性关系。为维护自身的权益,女方拿起法律武器,状告同居男友。
1999年,江西兴国县男子兰某与张某开始同居。2004年,张某生了一个小孩。两人也曾度过一段幸福甜蜜的时光。可是好景不长,过了几个月,争吵渐渐多了起来,两人之间的矛盾也越来越深。2004年年底,张某独自外出打工,认识了李某,两人开始同居。2007年3月,张某向法院起诉,要求解除其与兰某的同居关系。3月27日上午,兰某将张某从李某家强行拉回自己家,不让张某离开,并向张某提出,要其赔偿2万元精神损失费。张某口头答应赔偿1.6万元。当日下午2时,兰某见张某迟迟不愿写赔偿协议,便趁着酒性威胁张某,并用水果刀割其头发及所穿的外衣,接着用手掐住张某的脖子,强行与张某发生了性行为。事后,张某保护好现场和一切有关证据,然后打电话告诉父亲此事。父亲在征得张某同意的情况下,来到公安局报案。(据《新法制报》)
陈平凡律师表示,“兰某的行为构成强奸罪,违背妇女意志和使用暴力,是构成强奸罪的两个必备条件,缺一不可。”本案中,兰某强行将张某带到其家中,威胁张某,并用水果刀割张某的头发及外衣,用手掐被害人的脖子,迫使张某与其发生性关系。兰某采取暴力胁迫的方式强行与张某发生性行为,明显违背了张某的意志,其行为完全符合强奸罪的两个必备条件。
由于兰某和张某3年前属于非法同居关系,并不是夫妻关系,所以不属于理论上提出的婚内强奸情形。